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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2號

原告
姚天豪
原告
魏文祺
原告
莊詠順
原告
李桂秋
原告
周瑟玲
原告
簡俊哲
原告
彭碧雲
原告
王忠志
原告
鄭富隆
原告
丁文生
原告
徐一之
原告
黃羽鴻
原告
簡明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立仁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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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穎祺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許義明律師

      黃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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