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僅提出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
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二、債權人名冊所列各項債權之種類。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
額)。
四、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聲請人最近1年之損益表、財產目錄。
六、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七、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如有不動產,應提出
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
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
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