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2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薛中興胡宏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400號

上訴人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王慧綾律師

      王儷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6年11月8日及同年月14日分別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1,500萬元,並簽發借據及發票日均為96年12月31日、票號及票面金額依序分別為AF0000000號、1,000萬元,AF0000000號、1,500萬元,付款人均為臺灣銀行城中分行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各2紙,以為清償,惟經被上訴人遵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關係及借貸關係提起本訴,請求擇一為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500萬元,及自97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答辯稱:㈠請求給付票款部分:系爭支票之開立並未經董事長己○○核准,其過程違反上訴人公司規定之簽核程序,係遭無權代理行為所生之偽造票據,上訴人就系爭票據並無發票之意思,自不負給付票款義務;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票據之直接前、後手關係,而被上訴人並未交付金錢及移轉所有權與上訴人,故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並未成立,上訴人自得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之抗辯而拒絕付款。㈡兩造間不存在借貸關係:被上訴人僅為出名人,實際借貸契約存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夫即李傳明間,且金錢亦係由李傳明交與上訴人,是兩造間實無金錢借貸契約意思表示之合致,亦無金錢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關係,故兩造間並無任何金錢借貸關係存在,被上訴人自不得向上訴人主張任何借款返還請求權。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持有以上訴人名義簽發之系爭2紙支票,然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為據,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至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為上訴人向其借款時所簽發交付之還款支票,故上訴人得依票據關係及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500萬元乙節,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㈠系爭支票是否為無權簽發?㈡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交付借款,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拒絕給付票款有無理由?㈢上訴人抗辯兩造間無借貸關係,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其返還借款有無理由?

㈠上訴人抗辯系爭支票為無權簽發者所為有無理由?

⒈經查,系爭2紙支票開立之流程為:上訴人之財務人員戊○○○96年11月8日、11月14日填寫內容分別為「甲○○○於11月8日匯入1,000萬元,開立12月31日還款票(暫定)」、「甲○○○於11月14日匯入1,500萬元,開立12月31日還款票」之支出申請單,經逐層送請范陽平、蔡振世、李傳明批示後,為爭取時效,將上開「支出申請單」影印,正本送交告訴代表人己○○、影本則送至會計處;會計人員審核「支出申請單」影本有李傳明之簽決,即開出「現金支出傳票」,再送請副總經理范陽平於「現金支出傳票」簽決;再將「支出申請單」影本及「現金支出傳票」送回財務處,由財務處開立系爭2紙支票;財務處人員再持「支出申請單」影本、「現金支出傳票」及「系爭2紙支票」送至中紡公司之子公司極興公司之出納丙○○○;由丙○○○核「支出申請單」影本有李傳明之簽名、「現金支出傳票」有范陽平之簽名後,即在「現金支出傳票」上蓋用負責人己○○之章、在「系爭2紙支票」上蓋用上訴人之大小章,完成簽發系爭2紙支票之程序後,即送回上訴人之財務部各節,分據證人戊○○○范陽平及丙○○○偵查中證述屬實,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己○○亦陳稱:公司開立支票之大小章由丙○○○管用印,是中興集團分層負責之控管方式,已行之多年,若財務主管范陽平有簽字,丙○○○會用印等語,有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79頁),並有支出申請單、系爭支票2紙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50、51頁、20頁)。堪認上訴人公司向來係授權丙○○○審核范陽平之簽決,作為是否開立支票之控制點。

⒉又參證人丁○○○至本院證稱:「(中百公司簽發支票的流程為何?)答:行政管理處底下有財務部、會計資訊部、人事處。簽發支票先由財務部寫支出申請單,一般情形會先給我,再給總經理審核,再給副董、董事長,依核決權限核定。如果急件就只到總經理,之後就到會計部製作現金支出傳票,會計部會轉財務部開支票,開好後給我看支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申請單。我會在現金支出傳票上簽名。之後財務部會將上開文件送到中紡給丙○○○印。中紡董事長都是找他的親戚保管子公司大小章。」、「(中百公司向民間借款或公司員工借款,支票開立過程為何?)與上面陳述相同。」、「(提示系爭支票)證人是否看過?)看過。用印前財務部的人將傳票一併交給我看。」、「(系爭二張支票簽核過程,與上開問題簽核過程有無不同?)沒有。」、「(除開給李傳明還款票之外有無其他急件的情形?)有。類似我們向龍子、船興公司借款還款也會有。員工借款的還錢也會有。金額大的有時候也會有。」、「(急件可以不經過董事長簽核,就做支出傳票,規定在中百公司核決權限或工作規則的那一款哪一條?)答:向他人借款是為應付公司當天資金的需求,董事長又在中紡公司上班,不在中百公司,所以歷年來都是如此程序,是習慣性,如果沒有這樣做公司會跳票,沒有訂成規則。董事長都知道這情形,也沒有說沒有簽核就不准向外調借資金。」等語可知,上訴人公司自91、92 年間起,為應付公司當日資金需求,需即時向外借款,惟如遇董事長不在公司內時,為求時效而先行製作現金支出傳票並蓋印簽發支票以向外調取資金,避免上訴人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靈而發生跳票之情形,且上訴人董事長對於此種用印流程,亦知之甚詳,是堪信系爭票據確係依照公司歷年之作業程序簽發無訛。

⒊又證人丙○○○至本院證述:「(中百公司簽發支票是否是由極興公司負責蓋印?)極興公司、中百都是中紡的子公司,中紡的子公司要用印都是要透過中紡,因為中紡人事精簡,所以蓋印的部分由我負責,故有保管中百公司的大小章。」、「(戊○○○該支出申請單申請用印,證人是否有在支票上蓋印?)我有在申請支票上蓋印,…」、「(之前是否有類似本件支出申請單,董事長未簽名而其他欄位有簽就先蓋印支票的情形?)之前有類似的情形,之前有急件董事長未簽,但是副董事長要簽,但之後董事長都會再補簽名。」、「(是何人授權證人在急件時只要有副董的簽名及可蓋印?)我個人認為李傳明是實際負責經營中百公司之人,所以有他的簽名應該就可以先用印。」、「(證人保管中百公司的用印,如果有急件,是否多年來都是只有副董簽名就可以用印?)是。我擔任集團用印的工作約有四年。」、「(之前是否有證人蓋印後,事後有董事長不同意的情況?)沒有。」、「(證人說此件有被董事長罵,本件是否證人違反公司規定在支票上用印嗎?)我認為之前類似的情形蓋出去之後,董事長都會補簽,且本件又是要還李傳明錢,董事長應該會同意。)」等語,亦可證上訴人公司係授權丙○○○管上訴人公司之大、小章,並負責公司簽發支票之用印手續,而本件丙○○○係依前述上訴人公司歷年來之作業程序及授權,判定系爭請款已完成簽核手續而於系爭票據上用印簽發,是系爭票據並無無權簽發之情事,應屬無疑。

⒋從而,上訴人公司於緊急借調資金時之運作方式,既為經李傳明及范陽平之同意,即可開立支票,則縱作為代表人之己○○未於簽核流程中,表示同意系爭2紙支票之開立,亦與丙○○○支票上是否用印之行為無涉。況縱認上訴人辯稱其支票之簽發,必定經董事長己○○簽核始算完成內部核決權限之程序乙節屬實,惟中百公司內部之核決權限等程序,並非外人即被上訴人甲○○○所能知悉,上訴人保管公司章之職員丙○○○有無逾越其權限,擅自於支票上用印,核屬中百公司對於丙○○○否請求賠償之別一問題,尚不得以此對抗執票人即被上訴人而拒絕付款。況被上訴人確分別於96年11月8日、11月15日交付借款1,000萬元、1,500萬元予上訴人,有臺灣銀行96年11月8日無摺存入憑條存根、李傳明簽發之票據號碼CM0000000號、1500萬元之支票、被上訴人、李傳明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及甲○○○借款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2- 56頁)存卷可佐。則被上訴人既已借款予上訴人,上訴人於經代表人己○○認可且行之有年之行政簽核流程下,開立與還款金額相符之系爭2紙支票交予被上訴人,實難認系爭支票有何無權簽發之情形。從而,上訴人指稱系爭支票有「無權簽發」票據之情事云云,尚非可採。

㈡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交付借款,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拒絕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⒈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如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而發票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自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5號判決要旨參照。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係上訴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上訴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不成立,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6年11月8日向其借款之1000萬元,其係以先前上訴人向其借款而交付作還款用之1000萬元支票返還上訴人,由上訴人自行存入帳戶取用之方式,作為該次借款之交付,上訴人並交付借據及系爭發票日為96年12月31日之支票等情,有臺灣銀行96年11月8日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借據在卷可稽,且亦據證人戊○○○稱:「(系爭借款壹仟萬元部分是匯款還是開支票?)壹仟萬是先前公司要還款李傳明,先開支票甲○○○,但是因為要再借給公司,所以李傳明再將支票還給我們,我們將支票存入帳戶,所以等於要向他借壹仟萬。」等語明確,另參被上物人自行製作之「甲○○○借款明細」(本院卷第56頁)上亦記載:「96.11.08還款金額10,000,000元」等內容,堪認被上訴人確有以「交付上訴人先前開立給被上訴人之1000萬元還款支票」之方式交付借款。至上訴人於11月15日向被上訴人借款之1,500萬元,乃上訴人於96年11月14日自其彰化銀行帳戶匯款1500萬元至李傳明之彰化銀行支票帳戶,由李傳明開立同額之支票於96年11月15日交與上訴人,上訴人並於同日開立系爭同額之還款支票及借據等情,有李傳明簽發之票據號碼CM0000000號1500萬元之支票、被上訴人、李傳明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及借據存卷可佐。另參上訴人自行提出之支出申請單,其上亦明確記載:「…甲○○○匯入1,000萬元,開立12/31還款票…」、「甲○○○匯入1,500萬元,開立12/31還款票…」等內容,並輔以證人即製作前開系爭支出申請單之承辦人戊○○○證稱,其於製作支出申請單時已確認被上訴人已匯入系爭借款等語,堪認上訴人業已收受被上訴人之借款。甚且,兩造於96年12月3日對雙方於96年6月至11月間之借款及還款金額情形逐筆結算時,上訴人於其自行製作出具之「甲○○○借款明細表」(本院卷第56頁)上,亦將本件96 年11月8日之1,000萬及96年11月15日之1,500萬元之借款列入,足證上訴人已自承其確有向被上訴人借貸本件之二筆借款,是其於本案中辯稱未與被上訴人簽訂借貸契約或未收到借款云云,應無可採。

⒊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交付之1500萬元支票係由李傳明開立,而2紙支票亦均事由李傳明交與上訴人,故被上訴人本人並未實際交付借款云云。然按金錢借貸契約,固屬要物契約,因金錢之交付而生效力;惟其交付之方式如何,則非所問,並不以親自交付為必要。倘貸與人確已將該借貸之金錢送交與借貸人,雖係經由第三人為之,亦難認其消費借貸契約尚未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借貸契約標的物之交付及所有權之移轉,不限於貸與人與借用人之間為之,由第三人移轉於借用人亦可。(參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第323頁;見本院卷第182頁)。查系爭1500萬元支票係由被上訴人於交付前日匯款至李傳明支票帳戶內,並藉用李傳明之支票帳戶開立支票交付借款,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雖將其1000萬元支票及由李傳明開立之1500萬元支票由李傳明交付與上訴人,然借款之交付本不以貸與人親自交付及移轉所有權為必要,且依前開支出申請單及證人戊○○○證述,李傳明交付系爭2筆款項與上訴人之目的,確為履行被上訴人依借貸契約所負之借款交付義務,而上訴人亦已收受該借款,堪認兩造間之金錢借貸契約已生效,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親自交付借款,借貸契約不生效力云云,尚非可採。

㈢又上訴人前述其得拒絕給付票款之抗辯均無可採,被上訴人依票據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為有理由,業如上所述。是原列爭點「上訴人抗辯兩造間無借貸關係,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其返還借款有無理由」部分,即無贅予論述之必要,併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500萬元,及自9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