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朱漢寶歐陽漢菁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上訴人
波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受 告知人 吳俊勇既銓達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丁○○到庭。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