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波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 被上訴人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乙○○
受 告知人 吳俊勇既銓達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丁○○到庭。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乙○○
受 告知人 吳俊勇既銓達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丁○○到庭。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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