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 原告
-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運費有無理由,與原始託運人亞加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訴訟事件中,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關為由,於民國99年1月1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