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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原告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運費有無理由,與原始託運人亞加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訴訟事件中,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關為由,於民國99年1月1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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