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時尚概念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5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4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