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0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美迦資訊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迦資訊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