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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1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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