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宥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戴心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 被告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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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件關於「宥璌企業有限公司前總經理 乙○○ 敬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升揚興業有限公司前總經理 乙○○ 敬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