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4號
- 原告
- 世界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祥律師
- 被告
- 位原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位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台灣東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王富茂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事證待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