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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6號

上訴人
吉蜜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鈦翔科技有限公司、乙○○、丙○○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4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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