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高偉文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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