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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高偉文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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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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