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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高偉文

  • 當事人
    乙○○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 人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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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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