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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松鈞李家慧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告
新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住所記載「臺北市○○區○○街9 號之3」,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9號2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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