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6號
- 原告
-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意象無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一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就以書狀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告應補正事項 │
├─────────────────────────────┤
│㈠請陳明被告所訂購260台光碟機係於何時以何價格出售於何人? │
│ 並請提出相關證據為憑。 │
│㈡請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原告確實受有價差損失美金1萬1,102元。 │
│㈢補正書狀繕本請自行寄送被告。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