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1號
- 原告
- 耐視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麃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敏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復
- 被告
- 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
- 法定代理人
- 陳和順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3款固有明文,然依該條文之反面解釋可知,法人於清算終結後,其法人格即屬消滅,依法即不得享有權利能力,是在訴訟法上亦不具當事人能力,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業已於99年8月11日向其管轄法院申報清算完結,並經該院備查,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9月30日雄院高民調直99司司193字第44145號函在卷為證,是被告法人格業已消滅,堪可認定。至於原告爭執被告公司之清算程序有瑕疵追加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卷,一併敘明。從而,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為當事人提起本件訴訟,復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