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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郭顏毓

  • 上訴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82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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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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