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6號
- 上訴人
- 邁微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星物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待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肆萬玖仟壹佰叁拾壹點肆柒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2.45)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