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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6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郭美杏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訴人
邁微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星物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待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肆萬玖仟壹佰叁拾壹點肆柒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2.45)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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