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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丁蓓蓓孫正華周玉琦

  • 當事人
    祺祥食品有限公司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8號上 訴 人 祺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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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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