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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告
臺灣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黃維賢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原記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