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6號
- 原告
- 臺灣臺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賢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原記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