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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5號

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命嘉

上列兩造間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