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7號
- 上訴人
- 財本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68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延至同年1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