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7號

上訴人
財本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68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延至同年1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