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薛中興、洪純莉、莊書雯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1號上 訴 人 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㈠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㈡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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