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1號
- 上訴人
- 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森敏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㈠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㈡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