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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3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告
新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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