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4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尊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尊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