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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告
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州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告
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增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複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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