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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告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森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主文欄中關於「原告 永潤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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