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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告
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恩臨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和宗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告
葉立芳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217巷6號
被告
錢振源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俊傑律師
居臺北縣新店市○○路85之27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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