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己○○、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己○○、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