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小馬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即
- 上訴人
- 清 算 人 甲○○
- 上訴人
- 馬初雄
- 上訴人
- 馬其清
- 上訴人
- 史麗娜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