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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告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僑營造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定代理人「盧文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世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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