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周祖民、余明賢、賴武志
- 當事人香港商昶旭實業有限公司、809、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香港商昶旭實業有限公司 809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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