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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謝其演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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