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賴秀蘭
- 當事人丁○○、9樓、甲○○、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丁○○ 9樓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弄1之 被 告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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