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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賴秀蘭

  • 當事人
    丁○○9樓甲○○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丁○○ 9樓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弄1之 被   告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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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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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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