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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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