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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展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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