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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告
鍾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告
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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