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被告
- 吉姆斯洋服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傑姆士洋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件中之附圖一,應更正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