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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亮宇 被 上訴人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捌拾捌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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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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