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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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