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肆佰ꆼ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狀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