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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賴秀蘭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若上訴人甲○○未繳納此上訴費,上訴人乙○○就其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需繳納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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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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