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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張孟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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