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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乙○○ 甲○○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張孟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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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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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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