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鄭克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張孟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