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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崇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崇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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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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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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