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原告崇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崇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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