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許純芳、羅郁婷、宣玉華
- 上訴人張淑宜、楊東益
- 被上訴人許碧貞、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33號上 訴 人 張淑宜 楊東益 被 上訴 人 許碧貞 樓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4萬4000元(見本院卷㈠第10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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