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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魏式瑜

  • 當事人
    精美包裝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05號聲 請 人 精美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0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正統印刷事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7年12月31日 │28,737元 │AB0000000 │ │ │ │司 呂森雄 │北復興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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