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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4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48號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禾進水電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7年6月20日 │211,400元 │CD0000000 ││ │程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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