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48號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禾進水電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7年6月20日 │211,400元 │CD0000000 ││ │程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