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118號
- 聲請人
- 擎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第188號中關於股票號碼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18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188 │普揚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