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22號
- 聲請人
- 責實精英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22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97年8月8日 │36,000元 │XC0000000 │ ││ │限公司 陳澤民 │行 │ │ │ │ │├──┼─────────┼─────────┼──────┼─────────┼────────┼──┤│002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97年10月15日│36,000元 │XC0000000 │ ││ │限公司 陳澤民 │行 │ │ │ │ │└──┴─────────┴─────────┴──────┴─────────┴────────┴──┘